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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理工学院考试违规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3-31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

校属各单位:

《闽南理工学院考试违规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闽南理工学院考试违规认定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学效果与教学质量,获取教学反馈信息和评定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手段和方法。课程考核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教风、学风、考风的建设。为规范我校考试违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闽南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全日制学生参加的由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学校教务处负责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并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二条 学生考试违规视情节轻重,分为违纪和作弊两种。

第二章 考试违规认定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认定为考试违纪,违纪分一般和严重两类。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一般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书包、复习材料、处于关闭状态的手机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时擅自调换座位的;

3.开考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仍继续答题的;

4.未经允许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的;

5.考试过程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的;

6.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擅自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等影响考场秩序的;

9.其他应认定为一般考试违纪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违纪:

1.一般考试违纪行为,经考试工作人员口头警告无效的;

2.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处于开机状态)带进考场的;

3.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或草稿纸未立即予以拒绝并报告考试工作人员的;

4.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的;

7.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考试作弊行为的。

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和考试成绩,认定为考试作弊,作弊分一般和严重两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般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纸条等材料参加考试的;

2.在考场设施或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

3.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考试有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的;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5.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为他人违规或作弊行为提供方便的;

7.偷看他人试卷、答卷或草稿纸的;

8.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的;

9.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或有文字储存功能的计算器;

10.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的;

11.在答卷上故意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2.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换有关考试内容的;

13.被考试工作人员认定为考试违纪后,态度不好,造成不良影响的;

14.其他一般考试作弊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

1.由他人代考或代人考试的;

2.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3.组织考试作弊的;

4.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情节严重的;

5.被考试工作人员认定为考试作弊后,态度恶劣,影响极坏的;

6.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考试作弊行为;

第五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本场考试无效);

(四)其他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相互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被揭发的;

(六)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有剽窃他人成果或伪造数据的;

(七)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有一般违纪行为的,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责令及时纠正;严重违纪和作弊的,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的成绩。考生考试违规行为根据《闽南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程序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时,应当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场情况记录表》中的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重要依据,应当由2 名以上(含 2名)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结束时,由监考或巡视人员将有关材料报送主考室或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

第九条 学校有关单位和考试工作人员发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时,应当由 2 名以上(含 2 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条 出现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由学院或教务处负责调查,调查材料由教务处审核后移交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按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